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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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1.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

 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第二,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2.简易程序的规则:执法人员可以是一人执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简易程序的流程: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第一,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第二,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

2,举行听证的流程: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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