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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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有哪些部门?

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有哪些部门?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有哪些部门?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①剥夺相对人的某种权利,如剥夺其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

②强制相对人做不利于自身的一定行为;

③精神上给相对人一定的训诫。

行政处罚手段严厉,比行政处分更直接更强烈地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要遵循更为严格的程序规则。其程序须经5个步骤:

①处罚的提起;

②调查对证;

③本人申辩;

④作出裁决;

⑤通知本人。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主体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①依法处罚原则。没有法律明文依据的不得处罚,不经过法定程序的不得处罚。

②一事不得重罚原则。相对人已受过处罚的行为不得再行处罚,相对人已受一个机关处罚,不得再受另一个机关的处罚。在几个机关同时享有对同一行为的处罚权时,由最先受理该案的处罚机关负责处罚。

③无行政救济便无处罚原则。行政主体在对管理相对人实施处罚时,必须明确告知相对人如果不服处罚具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的期限和途径。不为相对人提供申诉手段,就不得作出处罚。此外,还有及时准确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是国家所认可机构才能处理,除了县级以上的林业行政部门之外,对于国家所授权的组织也是可以实施此权利的,在处理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这样才能保障到案件的处理是可以获得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