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律师解答

刑事自诉案件法律

刑事自诉案件法律

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而刑事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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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实行法律监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刑事自诉案件的类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上述三类案件中,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纯粹的自诉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完全由被害人决定。第二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交叉与结合地带,在这类案件中,自诉权和公诉权相互重叠,既可以由被害人提起自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按公诉程序处理,但被害人具有选择的权利。第三类自诉案件是由公诉案件转化而来的自诉案件,即通常所说的“公诉转自诉”。它是刑事诉讼法为防止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情况下,而赋予被害人的一种自我救济制度,也是对公诉权的一种监督、补充形式,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第七条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