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律师解答

自己无罪辩护词

自己无罪辩护词

无罪辩护的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但是,由于一般进行公诉的案件在证据力方面被告人很难翻盘胜诉,如果一味作无罪辩护,实际上对被告人是相当不利的,所以,实践中律师在看完案件卷宗后(被告人无权看),会劝说被告人做有罪辩护。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无罪辩护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尹##父亲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先前的了解和今天的庭审,对案件有了比较客观的了解。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首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于2005年8月2日随意殴打被害人XXX等人,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是错误的。因为在此次案件中,被告人尹##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无事生非,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先前是认识的,并且被害人XXX还曾经欧打过被告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不具有寻衅滋事罪要求的主观随意性。所以对于此次行为按照一般的伤害处理更为适宜。

其次,被告人尹##于2004年11月1日,参与的捷捷舞厅殴打梁泉案中,被告人尹##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观恶性也不大。在j,j舞厅案中,同案人柴文被严重刺伤之前,被告人尹柱就已经知道,同案犯已经有人滋事,但是其并没有参加(同案人牛超的讯问笔录00079)。而是在同案人柴文被严重刺伤以后,被告人在误认为是被害人等人所为,当被害人持啤酒瓶追出舞厅时,才对被害人进行的殴打。可以看出,被告人虽然参加了此次犯罪,但是其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观罪过方面明显较底,在刺伤他人之前是经过思想斗争的。

第三,被告人尹##是初犯,偶犯。犯罪时刚刚年满16岁,犯罪后能够虚心接受父母的教导,与社会不良少年断绝来往,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并承诺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能够迷途知返。并且被告人父母在得知被告人尹柱将被害人刘珍虎打伤以后,积极进行了赔付,得到了被害人母亲的谅解,同时被害人的母亲也向法院恳求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相关文件精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尹##因为年幼无知,认识了社会闲散人员,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其本性不坏,能够听从父母的教导。遂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由被告人的父母进行严加管教。

综上所述,虽然被告认罪但是与进行辩护无罪是不冲突的,仍然需要证据去证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所以民事主体在确定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仍然需要通过合法的方式去提出救济的请求,以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