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解答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怎样构成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怎样构成的
律师解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