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盖公章致他人损失单位担责吗 法录帮 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解答 2.95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如果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等失职行为,管理员可以免责。如果持章人尽到了注意义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建议报警处理,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可以追究盗窃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TAG标签:单位 损失 刑事辩护 担责 刑事犯罪辩护 偷盖 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