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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盖公章致他人损失单位有错应担责是否正确?

偷盖公章致他人损失单位有错应担责是否正确?

一、偷盖公章致他人损失单位有错应担责是否正确?

偷盖公章致他人损失单位有错应担责是不一定正确的。

行为人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外人偷盖单位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应调查是否为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如非恶意,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外人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对他人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因为是个虚拟存在的组织而只能通过代表或者公章的形式来对外产生各种关系,但是如果有人将公章偷走后私自用来签订某些协议并且得到了盈利,此时让签订协议的人蒙受了虚假订单的损失,如果单位有直接的关系就应该让单位承担起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