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律师解答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1、死刑由最高人法院核准.查明原裁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2、报请复核死刑(含死缓)案件,应当一案一报。
3、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4、复核后的处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核准权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死缓核准权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复核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死刑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