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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死刑是刑法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死刑的判决意味着犯罪分子的生命被剥夺。在犯罪分子被宣判死刑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审核,一方面是为了有力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核准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死刑复核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死缓核准权】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死刑复核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死刑复核的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死刑案件的的审查核准程序,在复核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在进行复核后,需要针对复核结果给出相应的司法文书,已核准正确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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