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律师解答

收监执行的种类和条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收监执行的种类和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的罪犯。

2、判决的刑罚必须是实刑。

3、管制、缓刑(除死缓外)、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不属于收监的范畴。

二、被判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宣告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即收监执行)。撤销缓刑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缓刑期间再犯新罪。

2、缓刑期间发现漏罪。

3、缓刑期间严重违法。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2、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3、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于监外执行的。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第十五条

 发现在收监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
(二)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的;
(三)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后没有依法作出裁定的;
(四)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五)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应当收监执行的;
2.骗取保外就医的;
3.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4.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6.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六)监狱、看守所收到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后,没有及时收监执行的;
(七)不应当收监执行而收监执行的;
(八)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