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职务犯罪辩护/列表

玩忽职守给犯人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玩忽职守给犯人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一、玩忽职守给犯人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1、确有悔改表现

如果犯人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则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2、有立功表现

满足下面的六条视为“有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4)项、第(6)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自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二、玩忽职守的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玩忽职守就是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职权不负责任,从而导致他人和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对于这种情形只要危害的情节不大,而且认错的态度比较好,那么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也是可以进行减轻刑法的,从而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TAG标签:犯人 玩忽职守 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