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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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

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

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下面本站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

职务犯罪概念在中外的研究上,在一些方面己形成共识,如,职务犯罪主体是指国家任命与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各国有范围大小之分,但以从事国家管理、行政事务、司法活动等的有关工作人员为主体问题上,基本是一致的。其行为的界定上,必须是与行为人职务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就是说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即是违法,不能构成职务犯罪。只能是什么行为,触犯什么法律,就定什么罪。其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如滥用职权、逾越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

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简而言之,职务犯罪就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相关的各种犯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般犯罪都有四个特征,也叫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1)职务犯罪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但其紧紧围绕着“职务”二字,其中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其中故意犯罪占大多数。

(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

(4)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职务犯罪侵犯是多重客体,也就是说,单位犯罪一般同时侵犯不止一个客体,此类犯罪无一例外地侵犯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同时还侵犯了具体的社会关系。

预防职务犯罪是当前我国开展的反腐斗争中的重头戏,需要注意的是,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立案侦查是由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的,主要原因在于检察机关的下属部门反贪局是从事职务犯罪的主要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职务犯罪的审查和判罚。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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