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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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致使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应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以下情形,刑事案件适用诉讼终止: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人民法院不认为是犯罪的,此时诉讼已经没有必要进行,刑事诉讼终止;
第二犯罪实行时间过于久远,已经超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检察院无法对其提起追诉,此时刑事诉讼无法进行,诉讼终止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此时诉讼已经没有必要进行,从而结束;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检察院或者当事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无法对犯罪进行判决,诉讼结束;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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