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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重新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诉法重新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之后,若发先刑事主体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之后,为了辨识真伪,需要先进行鉴定,某主体在发现鉴定不符合流程或者是原则的规定之后,可以请求重新鉴定,刑诉法重新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根据规定,是否是所有的请求重新鉴定的请求都是会被受理的呢?


一、刑诉法重新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申请重新鉴定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一是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在侦查阶段都已经作过,案件起诉后,被告人、被害人认为鉴定结论有错误,申请人民法院再作鉴定,审判人员应当在综合案情的基础上,再作重新鉴定。

二是对人身伤害程序上的法医学鉴定,被告人、被害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在医学鉴定的基础上,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医院作伤情程序的法医鉴定

三是对同一专门性问题数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再三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对数次鉴定结论进行内容、程序、方法、人员全面细致审查,对确系存在鉴定结论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托新的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反之,不予重新鉴定;四是当事人申请到外地(出省范围)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选择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五是对同一个人身伤害案件几个司法机关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一致,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不能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也是为了使得司法机关的审理压力得以减轻。但是,并非是所有的请求重新鉴定的请求都是会被受理的,若司法机关认为,即使重新鉴定,依旧不会推翻之前的鉴定结果的,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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