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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10条复议期限是多少

刑诉法110条复议期限是多少

一、《刑事诉讼法》112条复议期限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刑诉法中可以决定可以复议法律条文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控告人对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不予立案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安认为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被罚款、拘留,被处罚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司法拘留最多一年几次

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司法拘留,如果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而不配合的人,可能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支付欠款的,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实行司法拘留的时间最长为15日。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司法拘留,不超过15日为限。司法拘留法律没有规定次数限制。但司法惯例认为,同一行为一般只给予一次司法拘留。如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新的情节,法院一般不再司法拘留,但是刑法上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诉法的复议期限一般是三十天,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那么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时间。在这里温馨提示大家一下,如果大家有对行政处罚或者是刑事处罚不满意的,大家可以大家可以复议的,但是复议时间要把握一下,不要逾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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