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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规定的传唤证要姓名吗

在我国规定的传唤证要姓名吗

只有我国的司法机关才具备对普通民众传唤的这种资格的,而且传唤不一定是代表着当事人犯罪了,因为传唤也分为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这两种不同的状况。在传唤相关人员的时候是必须要有传唤证作为凭证的,因为绝大多数的人都没有接触到过传唤证,所以可能会比较好奇在我国规定的传唤证要姓名吗?

一、在我国规定的传唤证要姓名吗?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操作规程:

1、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开具《传唤证》。

3、出示工作证件、表明公安民警身份。

4、查明传唤对象的身份。

5、出示《传唤证》。

6、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询问。

7、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8、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9、由违法嫌疑人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公安民警在《传唤证》上注明。

二、注意事项:

1、被传唤人的到案时间是指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询问查证结束时间是指违法嫌疑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

2、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调查,可以多次采取传唤、但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3、强制传唤的对象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4、传唤后,必须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但应当记录在案;通知的方式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通知内容不得泄露案情。

三、传唤机关不派出执行人员,不得使用器械。

【法条链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在传唤证上面最后肯定是需要当事人自己签字的,不过也并不是说就必须要有犯罪嫌疑人自己的签字才具备法律效力,就算不签字最后工作人员在传唤证上写清楚即可。之前整个传唤证审批的过程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只要传唤证已经做好了很多时候不在于被传唤的人配合或者不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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