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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哪些鉴定意见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案件中哪些鉴定意见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鉴定意见一词最早是在美国使用,其实质是一种证人证言。我们知道,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法律常识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各类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认定,法官只负责法律问题的审理。陪审团制度的基础就是让一般民众根据他们朴素的法律知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但它有天生的不足,当案件中设专门性的问题时,一般民众无法认定,此时就需要专家根据他们的专门知识来为庭审提供帮助,由此,专家证言制度便产生,专家证言也就是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面的介绍,鉴定意见具有九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 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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