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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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的条件

见证人的条件
目前的法律对见证人的要求是:
1、与案件无关;
2、为人公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见证人选择标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2条规定: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4条第三项中规定: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不充当见证人。据此,可以归纳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见证人的要求是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
但这一规定显然忽视了对见证人见证能力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见证活动是通过眼、耳、脑对见证对象感知观察,并结合对见证对象法律意义上的理解,而予以作证,因此,见证人的作证能力要比一般的证人的要求高。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都未将见证人纳入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其实,见证人应当是单独作为诉讼参与人的一种,以此保证见证人地位的中立性。结合见证人的功能需要,见证人应当达到以下的要求:
1、必须是与案件及案件的当事人无关的人,即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都不能成为见证人。
2、见证人应当是品行端正,在案发当地居住有一段时间年限,有固定住所和固定职业的人。因此,见证人应适用回避规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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