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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辩护有哪些情形

刑事诉讼辩护有哪些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的种类: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种。
1.所谓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
2.委托辩护,受委托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委托辩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
3.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一种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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