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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劣药罪既遂判刑标准多少年?

一、生产劣药罪既遂判刑标准多少年?

生产劣药罪既遂判刑标准多少年?

生产劣药罪既遂的最低处罚是三年的有期徒刑,具体的处罚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二、生产劣药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药品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供应部门不得收购、销售,医疗单位不得使用。同时,还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对生产、销售劣药,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处罚”。可见,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药政管理制度,同时劣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2、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劣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2款之规定,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劣药是指: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1、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1)生产劣药行为;

(2)销售劣药行为;

(3)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并达到法定实害要求的,即成立相应的生产劣药罪、销售劣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对其中又生产、又销售劣药的,在处罚上应当从重。

2、构成本罪,除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外,还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者,方能构成本罪既遂。

至于何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立法上未作规定,司法上也无解释。我们认为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似应为因其劣药而致人体重伤或相当于重伤者;致人体轻伤害,对人体的“严重危害”。对本罪所谓的“严重危害”应理解为重伤害,而不包括人体轻伤。因其劣药导致人体轻伤者,如其销售金额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适用《刑法》第l40条,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判刑;如既未造成人体重伤、销售金额又未达5万元者,应按药品行政管理违法处理,给予有关经济行政处罚,被害人还可对加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偿付轻伤医疗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用等,

至于人体重伤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确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l5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产、消售劣药是违反国家药政管埋规定,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而故意生产、销售劣药。

如果行为人由于违章生产药品,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马马虎虎、生产出不合格产品或粗心大意销售劣药的,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劣药而销售劣药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应追究处罚的,可以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处罚。本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但实际上是否达到营利的目的,并不影响定罪,只要是有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并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了本罪。

只有构成以上犯罪要件才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诸如过期了的药品、不符合行业规范等的药品,都属于劣药,厂家在生产药品的时候,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原材料,这样可以减少生产出不符合规范药品的概率。售卖药品的人,不得在明知某药品已经过期的情形之下,依旧将药品售卖出去,否则一旦公民因为使用了劣药而病情加重,那么生产者、售卖者都是有可能会受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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