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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什么量刑?

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什么量刑?

一、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什么决定量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犯罪数额的应该怎样认定

(一)情况一:犯罪嫌疑人在收到借款的同时将约定的利息支付给出借人

以借款10万元为例,约定的年利率是10%,则一年到期的利息应为1万元,犯罪嫌疑人在收到10万元的借款时将1万的利息预先支付给出借人,但出具的借条上写明借款数额是10万,这种情况下是以10万还是9万来认定其非法吸收的存款数额呢,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9万。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该条的规定预先扣除的利息不得计入借款数额,因此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时也应当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以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来认定。

(二)情况二:犯罪嫌疑人在借款到期后支付约定的利息,本金继续借用的情况

仍以上述10万元年利率10%借用一年为例,一年期满,犯罪嫌疑人将利息1万支付给出借人,10万元继续借用,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其犯罪数额为10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而借款到期后按双方约定给付利息的行为,是犯罪既遂后的行为,该行为不影响犯罪的认定,也不会影响到犯罪数额。这种情况就相当于到期后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同时再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数额仍是原来的本金数额,那么显而易见犯罪嫌疑人吸收的存款数额就是最先的本金数额。

(三)情况三:犯罪嫌疑人在借款到期后,与出借人约定暂不支付利息,而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继续借用的情况

仍以上述10万元为例,一年期满,双方约定1万的利息暂不支付,由犯罪嫌疑人予以借用,同时重新开具一张11万的借条给出借人,这种情况下有人认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均对11万的借款予以承认,应当认定犯罪数额是11万。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活动,可见存款必须有“存”的行为,显然双方约定的利息是不符合存款的要求的。再者,根据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因此,应当以本金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而利息额不得计入犯罪数额。

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吸收了上百万元的公司财产或上百人的资金。在这之中有两个标准,定罪根据这两个规定。分别为一百万和五百万、一百人和五百人。人数和钱款数未达到标准的,会按照法规中较轻的量刑处理,满足缓刑、减刑条件再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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