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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武器装备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 倒卖武器装备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倒卖武器装备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倒卖武器装备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将使用其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则应对行为人以他人所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不再单独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二、本罪与它罪的认定

(一)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法条竞合

本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军人非法出卖部队武器装备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论处。

(二)将盗窃、抢夺的武器装备又出卖、转让的定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后又将其出卖、转让的,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论处,而将盗窃、抢夺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如果盗窃、抢夺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则应以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定罪。

对于本罪的判决处理,一方面是需要根据犯罪分子倒卖武器装备的数量,以及造成的涉案经济损失情况来进行认定,另一方面还需要根据是否利用倒卖的武器装备造成了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来进行认定,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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