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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女大学生卖淫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组织女大学生卖淫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卖淫嫖娼败坏社会风气,自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政府严禁这种行为,公安机关也对此严厉打击。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建立手机聊天群的方式,组织妇女卖淫,其中还不乏女大学生。那么,组织女大学生卖淫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这篇文章做个具体了解。

一、组织女大学生卖淫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区别是什么?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三、如何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的定义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指卖淫者在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时的主观目的是营利,而不是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为目的。这就排除了:以恋爱为基础发生的婚前、婚外性行为;以交朋友、单纯追求性刺激为目的而发生的性行为;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单纯地为获得生理满足而发生的性行为。

2、所谓“自愿”,指卖淫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的,卖淫者能够自主控制和决定自己的行为,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够带来利益,并且积极地追求这种利益。如果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到强迫、胁迫或引诱与嫖娼者发生了性行为,这时,不应对非自愿方认定为卖淫行为,而应依法追究强迫、胁迫、引诱者的刑事责任。

3、所谓“发生性关系”,指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触,即为发生了性关系,可能是双方性器官的接触,也可能仅有一方性器官的接触。因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手淫以及一方以身体的其他部位或用具刺激对方性器官的行为。

综上所述,在公安机关查处的卖淫嫖娼案件中,其中参与者有一些女大学生。她们中的不少人都是受诱惑,被人拉下水的。组织女大学生卖淫,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组织者逮捕,确定犯罪事实的,移送检察院。这类犯罪的量刑一般都是有期徒刑,最高可以是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