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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中的情节恶劣怎么界定?

遗弃罪中的情节恶劣怎么界定?

在家庭中,家庭成员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遗弃负有抚养义务的孩子和老人,情节恶劣的,会构成遗弃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但许多人并不清楚遗弃罪中的情节恶劣怎么界定,下面本站小编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作一个详细说明。

一、行为人对被害人有抚养义务是构成遗弃罪的前提条件

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并逐条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扶养、抚养和赡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予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这项义务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该义务包括生活上的供养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关怀、帮助的义务。这种义务在法律上是无条件的、义不容辞和不可推卸的。成立家庭首先意味着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二、构成遗弃罪,行为人还须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所谓履行义务的能力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在能够满足本人及家人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经济能力,这就需要审判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及行为人能力(包括体力、脑力状况)加以综合分析认定。

三、构成遗弃罪,行为人确须履行义务

遗弃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被遗弃者是家庭中的下列成员:

1、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因而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虽有生活来源(如退休金等),但因年老、疾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3、因年幼尚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4、因残疾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本文中残疾人专指丧失大部或全部劳动、生活能力的人)。上述人员情况虽然各不相同,但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若没有其他人的帮助和抚养就无法生活下去。

四、遗弃罪中的情节恶劣的界定

根据司法实践,遗弃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表现在遗弃动机卑劣,手段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如因遗弃致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在遗弃过程中又对被害人施以打骂,虐待;遗弃行为屡教不改;由于遗弃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自杀等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保证家庭的安定,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性质恶劣的遗弃行为使受害者身心遭受莫大的痛苦,造成家庭动荡,继而引发社会问题,给社会增加额外的负担,同时玷污了社会文明,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如因遗弃行为导致被遗弃人死亡或对被害人施虐等情况。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扶助,如果因为老人没有生活自理能力或配偶残疾等情况将其遗弃,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道德层面,遗弃行为也应受到严厉的遣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