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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不认罪不构成自首吗?

当庭不认罪不构成自首吗?


对于犯下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历来鼓励自首,当事人到公安局自首,可以作为以后从轻发落的依据。一些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差,在参加庭审的时候翻供,对自己犯下的罪行矢口否认。那么,当庭不认罪不构成自首吗?下面我们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了解下。

一、当庭不认罪不构成自首吗?

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由此可以看出,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

1、必须自动投案;

2、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如何认定当庭认罪?

当庭自愿认罪。所谓当庭自愿认罪,是指被告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是否构成当庭自愿认罪,实践中主要把握三点:

1、认罪须在当庭,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而当庭不认罪的,不能构成当庭自愿认罪;有的被告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表示认罪的,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当庭认罪。

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即可。

3、认罪只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要求被告人必须承认指控的罪名。

三、如何把握如实供述罪行?

1、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虽然并不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交代其姓名、职业、地址、前科等情况,若因其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而影响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在犯数罪的情况下应区分“同种数罪”和“不同种数罪”的具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这就是刑法的“余罪自首”制度,这一制度仅适用于“不同种数罪”的情形,而“同种数罪”情况下不存在自首情节的认定,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3、要注意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自首情节的认定。对共同犯罪案件,《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犯下案件后,在强大压力下可能选择自首。对自首情节的认定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即犯罪嫌疑人本人投案,并且如实供述罪行。因此,当庭不认罪不构成自首,不认罪只能给自己带来从严处理的后果。刑事诉讼是将证据的,只要证据充分,当事人认罪与否都不影响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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