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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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要件有哪些

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要件有哪些

在很多的公共场所,比如人群聚集的广场,演唱会,商场啊这些地方很难掌控秩序稳定,也经常会有人在这里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导致这些地方负责安全保护的人员很难维持秩序,从而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构成此条罪名需要满足几个方面的要件才行,

首先是客体要件,主要就是说扰乱的社会秩序,这里说的社会秩序包括特定范围内的几种,第一就是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环境秩序,然后就是事业单位有关教学和科研的秩序,还有国营企业的营业秩序。

然后是客观要件,表现形式上主要是通过聚众的方式扰乱上述客观要件主要人群的正常秩序,并且给他们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失。但是聚众的人数应该在三个人以上,并且是有组织有策划的谋划过后再开始实施。他们的手段一般就是封锁场所的大门,或者强力霸占人家的场地,使正常的工作无法进行下去。

还有就是主体要件,一般是指聚众闹事的首要人员或者是其他的很积极的参与人,也就是在组织扰乱社会秩序的组织策划人,都可能成为此罪的承担人员。

最后就是主观要件了,一般是指的故意的意图必须存在,犯罪的人员会想着通过这种扰乱活动,给这些机关带来压力或者是损失,从而满足自己报复的内心。并且通过这种主观故意的破坏行动给另外一方的当事人带来了非常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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