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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与集资诈骗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非法集资罪与集资诈骗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活动都能够给公民带来非常惨痛的后果,导致金钱利益受到损失,所以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远离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这两种活动,如果发现有集资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人的话,一定要及时到公安部门检举举报,在此之前非法集资罪与集资诈骗的司法解释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内容。

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

一般来说,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一)其特点是: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但其实我们要做到的就是防止非法集资罪与集资诈骗发生,这两者的区别并不是特别重要,我们要保证的就是自身不会参加这些活动,如果发现有这些活动的话一定要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检举举报,保障他人以及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