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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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挂职法人会不会承担责任?

非法集资挂职法人会不会承担责任?

非法集资挂职法人会不会承担责任?

挂名法人的意思是法定代表人写的是一个人的名字,但实际公司的控制人是另一个是吧,

这个专门的术语叫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关系,我国公司法是承认这种存在的。

从形式上来说,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作为法定代表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但如果只是显名股东(不在公司任重要职务,不参与公司管理),公司有实际的控制人来负责管理的情况,作为显名股东应提交能证明自己这种关系的证据(协议)。

这样就应该有实际控制人来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公司法人参与非法集资但是没有管理资金会怎么样?

1、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依据:

1)《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集资对于我国来说是特别严重的罪行,而且也严重的扰乱了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如果一个公司非法集资不仅是法人要受到严重的处罚,而直接相关负责任的人都是要处罚的,所以,对于非法集资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一定要远离,利用正当的途径去赚钱,这才是我们应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