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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的区别是什么?

1、认定标准不同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而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为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挪用公款不退还并且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或者是挪用救灾等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2、处罚标准不同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挪用公款罪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相信大家在看完以上文章的介绍之后对利用职位挪用公款的处罚和法律都有了相应的了解,在对于当今社会贪官污吏越来越多,在我国一次次的修改有关惩治贪官污吏的方面上来说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的区别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