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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起刑规定是什么?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起刑规定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罪起刑规定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罪起刑规定是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分一下两个幅度:

(一)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1、“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也就说,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具体罪行轻重不同,法定刑亦不同,起刑点也不一样。在一般情况下起刑点为罚金,而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话,则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是什么?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类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如果破坏某些特定的财物,同时侵害了其它客体,或者以破坏财物的特定手段去完成某些更为严重的犯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燃气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则犯罪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是其他更重要的社会关系,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而应依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原则选择一重罪处断。

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实施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或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了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这里所说的毁坏公私财物,包括毁灭和损坏两种情况,前者是指使财物的价值和功能完全丧失,后者则是指使财物的价值和功能部分丧失,具体的表现形式则是多种多样,如焚烧、砸碎、拆卸、淹灭、捣毁等。

在我的生活中,对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肯定是需要进行处罚的,处理的力度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相关的产生的危害后果,但是不管怎么说,都是必须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刑法》的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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