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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判刑后利息如何规定?

信用卡诈骗判刑后利息如何规定?

我们国家对于信用卡诈骗的处罚力度是非常的大的这是我们都知道的,信用卡诈骗的现象在我们身边也时有发生,因为信用卡对于我们现在的人来说都是非常的普及的。所以说信用卡诈骗的案例非常的多,那么信用卡诈骗判刑后利息如何规定的呢?

利息收入不应作为犯罪数额。

首先,信用卡利息不能作为犯罪的客体对象。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4款规定,嫌疑人的透支数额,应为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本金。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利息针对犯罪嫌疑人来说,由于它是一种计算财产,无法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任何一个诈骗犯罪,针对的只是通过信用卡透支出来的本金,至于后来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并不是犯罪时意图占有的部分,让其为自己行为时没有占有的、尚且不一定存在的利息承担责任,不符合公正的法治理念。

其次,信用卡利息不属于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信用卡是发卡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发放一定的信用额度,客户在信用额度内,消费时进行刷卡结账、以银行的授信信用向银行借支进行消费的一种结算方式。从信用卡的使用方式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恶意透支,针对的只能是银行借出的本金,至于银行根据刷卡结算记录计算的银行利息,如果借款人按时还款,则不计利息,只有逾期还款后才计算利息。信用卡特征决定了被告人对银行利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银行利息的犯罪行为。恶意透支的本金数额是信用卡诈骗的定罪情节,发卡银行在本金基础上产生的利息损失属于犯罪危害后果要素,应当作为量刑情节对待。利息损失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也就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确有正当理由的,应当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

在我们国家法律中对信用卡诈骗判刑后利息的有关问题有了解答,对于信用卡诈骗来说被骗的只是本金,所以说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的金额是根据本金来制定的,信用卡所产生的利息其实并不会计算入其中。所以说信用卡诈骗判刑后的利息还是应该我们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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