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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罪后果在我们国家是怎样的?

不认罪后果在我们国家是怎样的?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态度都是非常明确的,坦白从宽是我们国家所坚持的一种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在,归案之后当事人认罪的话,那么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会进行一定的从宽,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不认罪后果在我们国家是怎样的?

一、不认罪后果在我们国家是怎样的?

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犯罪人确实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设置认罪态度从宽处罚的具体标准。

将认罪态度中的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和赔偿损失升格为法定量刑情节,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各地司法机关在量刑上的失衡性,但是对这些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幅度的准确掌握仍然是一个难题,因此,很有必要通过刑事立法对量刑幅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关于从轻的限度问题,刑法有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2010年10月1日全面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4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笔者认为,试行稿的规定比较具体、合理,应该将此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关于减轻的限度问题,刑法只规定“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究竟减刑多少,笔者参照学者们的观点,[10](p183)以及《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作如下设想:

(1)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2)无期徒刑减为20年以上25年以下:

(3)有期徒刑的减轻,将最高刑和最低刑同时减轻1/2或1/3;

(4)拘役的减轻限制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管制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被告人,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情节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情节,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

我们国家确实规定了坦白从宽,但是如果不认罪的话,也不会从严处罚,只是说如果不认罪,其他的证据也能够形成一定的证据链,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那么当然可以进行定罪处罚,也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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