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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写作技巧

写作辩护词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能片面地听信被告人的一面之词,要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要抓住问题实质.有针对性地依法辩护。立论要稳妥层次要清晰,逻辑性要强、重点要突出。

例文:案情简介

被告人丁xx系xx市无业青年,男,16岁。同案犯卢xx因与死者钱xx有前嫌,故在与钱xx在19x x年x月x日下午偶然相遇并约定当晚去xx歌舞厅会面时起了报复钱xx的念头。当即卢xx邀约了水xx、丁xx、安x等五人晚八时去 xx歌舞厅门口等候钱xx,准备“教训教训”钱x x,当晚,卢xx见钱xx来到约定地点后,便借口一同买烟去,当走到xx胡同时,早已等候在那里的水xx首先上前寻打钱xx,随即其余四人一拥而上大打出手。钱xx高呼救命,躲闪逃避,丁xx窜上去抓住钱xx在其后腰、后心部各戳一刀。钱xx肺脏被刺穿,于当晚10时死亡。次日,卢、水二人被抓获.丁xx、安x闻讯自首。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受被告人丁xx的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丁xx的辩护人。

接受本案辩护任务之后,我认真地研究了本案的起诉书。在开庭之前,查阅了案卷材料,研究了有关的证据,会见了被告人丁xx及其亲属,参与了法庭调查的全部过程,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

我认为,被告人丁xx在今年4月10 11以三角刮刀致被害人钱xx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他本人也供认不讳,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生命的安全,xx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丁xx等提起公诉,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完全必要的。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我作为被告人丁xx的辩护律师,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丁xx犯罪的性质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等犯的是流氓、杀人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xx犯的只是一罪而不是两罪,其流网一罪不应成立。且被告人实际犯的应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从被告人丁xx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来看被告人丁xx与被害人钱xx素不相识,没有任何直接利害冲突。他只是在同案被告人卢xx的授意之下去“教训教训”钱 xx的。这个所谓“教训教训”,涵义虽然不很明确,但是按照他们过去的行为来理解,无非就是指以暴力使对方遭受折磨和痛苦。丁xx即是在卢xx的指使下,去“教训教训”对方的,但并没有剥夺钱xx的生命的目的和动机。

2.从被告人丁xx犯罪的方法和手段来看

被告人丁xx在参与殴打钱xx的过程中使用了凶器―三角刮刀。那么能否以使用了这种凶器就肯定其行为的性质就是杀人呢?我认为即使是用了这种凶器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其目的就是杀人,因为还存在着伤害致人死亡的可能。所以要判定这种行为究竟是杀人还是伤害致死,既.要考察行为人实施这一行为时的方法和手段,更要由此分析行为人王观故意的真实内容。

被告人丁xx先是跟着同伙打了钱xx一拳,但自己的右手也扭痛了,因而躲在一旁。钱xx突围逃跑,卢xx喊到:“别让他跑了!”丁xx冲上前去伸出左手,抓住钱xx后衣领.钱一边挣脱一边扭身与丁xx撕打。丁xx突然想到自己口袋中的三角刮刀,便用右手掏出,打算刺对方的臀部。由于双方都正在运动之中,又是在黑暗的地方打斗,所以一刀刺在被害人腰部,一刀刺在后心部。

被告人想戳对方的臀部,不仅是在预审中始终如此供述,也在刚离开行凶现场时就对其同伙多次这样说过;而且法医鉴定书和死者的照片也可以相互佐证。

因此,被告人丁xx不是有意选择对方要害部位,恰好相反,倒是选择了不易造成死亡的部位。说明他只是有伤署的故意,而没有杀人的故意。

3.从被告人丁xx在行为后的思想状况来看被告人丁xx实施犯罪和同伙议论时,由于根本没料到竟然会产生那么严重的后果,所以大家还都洋洋自得,有人夸耀自己打得过瘾,丁xx也凑上去说他用刀捅了那人的屁股两下。第二天,4月11日,丁xx听说那人(钱xx)死了,公安机关正在追查,他才意识到事态严重,最后选择了投案自首的道路。

从上述经过情况可以看出,被告人显然不是故意杀人,所以他才能那样若无其事,当得知对方已死,才深感事态严重。

二、被告人丁xx未成年

被告人生于xx年x月x日,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约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合议庭注意,条文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丁xx是投案自首的

被告人丁xx实施犯罪后,于第二天,即4月11日下午4时许就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目首,并将自已和同伙的犯罪行为的主要情节如实地作了交代。起诉书已经写明被告人丁沐义是投案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干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丁xx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开始时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触犯了(刑法)第292条;后来,发展到持刀行凶、致人于死,触犯了(刑法)的其他规定。表面上看似乎是犯了两种罪行,但实际上只是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了一个行为,由于造成了两种不同的后果而触犯两个罪名。这种情况在法律土只构成一罪而不是两个罪,所以不适用数罪并罚的规走。

综上所述,对于被告人丁xx的犯罪行为清求合议庭按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并结合(刑法)第17条第三款、第 67条的规定,确定其罪名和处以适当的刑罚。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仍然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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