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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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罪名属于不作为犯罪

一、哪些罪名属于不作为犯罪?

哪些罪名属于不作为犯罪

1、遗弃罪;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5、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6、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7、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8、遗弃武器装备罪;

9、遗失武器装备罪;

10、遗弃伤病军人罪;

11、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2、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3、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4、丢失枪支不报罪;

15、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6、玩忽职守罪等。

二、不作为犯罪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判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不作为犯罪的量刑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民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民众的权利虽然受法律保护,但民众也必须要履行应尽义务,像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不抚养子女,要承担的不仅是道德上的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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