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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取证原则是什么

1.依法取证原则。调查取证要依法进行,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方式,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不合法甚至是违法的方式和程序取得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都不能作为案件定性量罚的依据使用。比如采取暴力、欺诈、胁迫、利诱等不正当方式取证,侵犯当事人和他人隐私或者合法权益方式取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取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非法搜查侵入公民住宅方式进行取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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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取证的原则。现实中,违法行为千变万化,证据有时难以固定,当事人出于对自身非法利益的保护而串供、隐瞒、销毁、伪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及时取证显得尤为重要。

3.全面取证的原则。全面包括两层意义,一是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相关的情况需要全面调查取证,包括能够证明当事人有无从重、减轻、从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甚至是证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证据。二是对能够证明当事人有或者无违法行为的证据需要全面收集,而不能单凭口供结案。应尽量全面收集现场检查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

4.顺查和逆查相结合灵活运用的原则。调查取证的顺序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往往需要因人因事而为。有时是查找证据证明已经发现的线索,有时则需要根据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出现的新证据、新线索去证明新的违法行为,有时需要根据推断(违法当事人可能存在什么行为、可能会在某些方面留下什么证据材料、或者可能下步会采取什么举动)而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开展调查取证。

5.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行政诉讼实行“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但对于某些案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提交相关证据的义务,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举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果是在公共场合的话,一般都会有对应的电子录像,那么录像就是最好的证据,当然也可以通过上述的方法获取其他的证据,总之如果要认定一项罪名的话就必须要有对应的证据来支撑,否则的话罪名是不成立的。所以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证据是相当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