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列表

挪用公款携款潜逃应该如何定罪?

挪用公款携款潜逃应该如何定罪?

本身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时候,就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否则就会转化为贪污罪。但实际上,有的人在案发的时候,就会选择携款潜逃,加上之前本身就有挪用公款的行为,那此时挪用公款携款潜逃应该如何定罪才好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挪用公款携款潜逃应该如何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对于此两种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一)两者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犯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在一般场合,两者的界限是容易划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发生混淆。

(二)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

(三)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账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

则此时就不能再以挪用公款罪来定罪处罚了,毕竟存在携款潜逃的行为,那此时就可以推断出其具有非法占有共有财产的目的,自然就会按照贪污罪来定罪处罚。法律中对贪污罪的量刑规定要比挪用公款罪重,而现实中正确的定罪也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