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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注意些什么?

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注意些什么?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电车等,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注意些什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本文对上述问题做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此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作为本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工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运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因为只有破坏这样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毁重要机件,故意违章操作制造事故,在修理中制造隐患并交付使用等。实施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等特定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才构成本罪。所谓倾覆是指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等。所谓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报废,或受到严重破坏,以致不能行驶或不能安全行驶。倾覆、毁坏危险则指破坏行为虽未实际造成交通工具倾覆、破坏,但具有使之倾覆、毁坏的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通常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机件,如交通工具的操作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以及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才可能产生这种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有些破坏行为,使交通工具门窗破碎,车身表现凹陷,油漆剥落,从表面看,遍体鳞伤,但其机体性能完好,不影响安全运行,因而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有些破坏行为,从表现看,机体完好无损,但其关键机件遭受破坏、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此,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的破坏程度,不应以给交通工具本身造成损失的价值大小为标准,而应以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根据。有的破坏行为可能只拆卸一个螺丝钉。一个螺丝钉本身的价值不大,但由于被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就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邀功请赏或嫁祸于人而蓄意制造事故,出于贪利而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于流氓动机故意捣乱破坏等。无论出于何种个人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此罪的注意事项

1.行为对象: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可以认定涉及公共安全,属于本罪对象:

(1)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2)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3)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注意 维修人员破坏维修的交通工具的,可以构成本罪。

2.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具体的危险犯);并根据行为人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具体分析是否存在该危险。如果行为人窃取交通工具零部件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没有上述危险的,只成立盗窃罪。

3.犯罪关联: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或者劫持船只、汽车罪;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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