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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关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刑法中关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

(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

(2)复制淫秽物品: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

(3)出版淫秽物品:这里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

(4)贩卖淫秽物品:这里的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

(5)传播淫秽物品: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客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客体是淫秽物品。这里的淫秽物品,根据刑法第367条的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处理情况,是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不同的要件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特别是对于构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情节严重程度来进行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