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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俘虏罪既遂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虐待俘虏罪既遂处罚标准是什么?

虐待俘虏罪既遂处罚标准是什么?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的对象必须是俘虏,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如果仅为敌方的普通百姓,则不属本罪的犯罪对象。虐待行为一般表现为侮辱人格,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打骂、体罚、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残其身体等。随意杀死俘虏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俘虏人身权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为的本意,不应再以本罪论处。虐待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

二、虐待俘虏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只有情节恶劣的虐待俘虏行为才构成犯罪,如一贯虐待俘虏屡教不改的,虐待俘虏的手段特别残酷的,因虐待等行为导致俘虏自杀、凶杀、逃跑、闹事等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因虐待导致俘虏伤残和死亡的等。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2、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三次以上的;

3、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

4、虐待伤病俘虏的;

5、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7、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可以享受战俘待遇的人有哪些?

对战俘必须始终给予人道待遇。在俘的目的是阻止他们再次参加战斗,对他们不应加以任何报复行为或惩罚虐待,更不应杀害。严重违反关于战俘待遇的原则和规则,构成战争犯罪。以享受战俘待遇的人员包括:

1、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人员及构成武装部队一部分的民兵与志愿部队人员。

2、符合交战者资格的其他民兵及志愿军人员,包括有组织的抵抗运动人员。

3、自称效忠于未经拘留国承认的政府或当局的正规武装部队人员。

4、获得武装部队准许,持武装部队所发身份证,伴随武装部队而实际并非其成员的人员,如军用飞机上的文职工作人员、战地记者、供应商人、劳动队工人或武装部队福利工作人员。

在战争中对于被俘虏的对方人员,应当优待给予战俘待遇,如打骂、侮辱、体罚或者有其它严重虐待俘虏的行为,严重的触犯刑法,这样当事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触犯这样罪名的当事人法院判刑的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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