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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追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关于非法集资追赃的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关于非法集资追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关于非法集资追赃的最新司法解释是《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该《意见》第八条: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追赃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1、刑事追赃缺少制度制约。刑事追赃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是“重刑轻民”思想的反映,刑事诉讼仍然侧重于打击犯罪,司法机关并没有足够的追赃动力,亦没有完整的追赃制度予以保障。

2、司法资源配备不能适应追赃需要。刑事追赃的过程不可避免地要适用大量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对赃款赃物的权属、性质、范围等内容进行界定,刑事司法人员相关专业能力的不足是我国刑事追赃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瓶颈之一。

3、刑事追赃程序运行封闭。追赃程序的封闭性突出表现在角色缺位。在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权益保护应当放到与打击犯罪一样重要的位置看待,制度设计上应当赋予被害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参与途径和方式,增强追赃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完美结合。

4、刑事追赃缺少监督制约。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家都有追赃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无监督的责任等于无责任,责任监督制度不完善也是追赃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二、追赃制度的特点

1、利益恢复性。利益恢复性与权利救济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刑事追赃制度的基本属性。任何人包括被害人均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对一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任何利益包括衍生利益,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以尽量恢复到利益被侵害前的状态,所以,刑事追赃主要是利益恢复,不具有惩罚性。

2、民事责任刑事化。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行为的本质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律将其中部分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之后,改用追赃手段予以救济,这是刑事化的民事责任,追赃制度的运行不能完全脱离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土壤。

3、程序运行的强制性。刑事追赃程序的强制性是民事责任刑事化的必然结果。追赃是相关机关的法定责任,并不是应申请的行为,追赃过程与刑事诉讼过程同在。

在当代社会非法集资的话,必然会涉及到一个钱财方面的处理问题,而国家将相关的非法集资的赃款追缴之后,如果有受害人的话,那么这些钱财必须要返还给这些受害人才能够保证他们的利益不能够受到损失,其次就是再按照规定来进行一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