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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一、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1、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量刑处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2)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1、看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为他人利用,确实不知情而非法携带的,就不应构成犯罪。

2、应当对行为人非法携带上列物品的数量、危害大小等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物品数量很小,行为人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能马上、主动交出的,也可不予追究处罚。

(二)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主体亦没有任何限制。但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过失行为而导致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

(2)犯罪的地点不同。本罪要求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失火罪、过失爆炸罪没有地点上的限制。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故意,是故意犯罪;而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在主观方面表为过失,是过失犯罪。

(4)对成立犯罪的要求不同。本罪是危险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情节严重即可;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要求必须出现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危险物品进人公共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并发生失火、爆炸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即以失火罪或过失爆炸罪论处。

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枪支,非特定的职员不得携带枪支进入车站等的公共区域,否则一旦非法携带的行为被发现,首先非法携带的枪支会被收缴,其次若是非法携带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此类违法者是极有可能会被法院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