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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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

    铁岭市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相对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县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王XX,*,****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县,住**省**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凤阳,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XX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XX的父亲王XX、母亲党某某与同村村民被害人马XX于****年*月**日签订房屋互换协议,****年*月*日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马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舅范XX为其监护人。****年*月**日*时许,王XX父母在未与马XX办理房屋登记情况下,王XX跟随其父母带多人至**县***镇***村马XX家进行搬家,过程中马XX舅舅范XX及姨母范某乙先后明确表达不同意双方换房,并要求对方退出该住宅未果,导致双方发生语言冲突进而持械打斗,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王XX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级;经**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乙右手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级。严重影响了被害人马XX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院认为,王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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