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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涉外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涉外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二、重婚罪的民事责任

基于事实上的重婚、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中国《民法典》婚姻编相关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三、重婚罪有哪些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无论是涉外婚姻,还是我国的国内婚姻,只要是在我国登记结婚、离婚的,或者是涉及到我国的公民的,此时都是可以由中国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并且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所以这也就是意味着,涉外重婚和国内重婚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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