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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既遂判刑标准为两年到七年。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有关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区分本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有什么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除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外,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行为多种多样,且限定为利用职务实施,阻碍的解救活动可以是公务也可以是非公务;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行为形式只限定为以“聚众”的形式,且阻碍的仅限于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行为。

3、主体上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实施阻碍行为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活动,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故意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阻碍解救被绑架的儿童的行为,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如通过暴力的方式来阻碍解救或者聚众阻碍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

如果国家机关在在收到解救拐卖妇女的要求之后不作为的话,并且导致了严重后果的,会对当事人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比较轻的话,那么会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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