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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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的行政处分方式有哪些

违建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的行政处分方式有哪些

一、违建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的行政处分方式有哪些?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二、玩忽职守的行为有哪些?

1、擅离职守,即行为人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要求,擅自离开职责所要求的岗位,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

2、未履行职守,即行为人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没有按法定的职责行事;

3、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

三、玩忽职守造成哪些后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行为人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四、违建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五、对违章建筑的拆除流程有哪些?

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

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测绘、相关审批材料、其它违法占地证据等),确认是否违法、违规。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违章建筑确认后,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3、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区规建局作出强拆决定。

行政处分的方法非常多,开除是最严重的一种行政处分方式,只要不构成犯罪,一般不会被开除的。针对玩忽职守的行为,具体选择哪种行政处分方式也要根据案件详细情况分析。对于公职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民事主体是可以向监察部门投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