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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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请笔迹鉴定第二种情况是什么?

一、重新申请笔迹鉴定的情况是什么?

重新申请笔迹鉴定第二种情况是什么?

对笔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可是,要申请人民法院重新委托鉴定部门的话,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一次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问题的相关证据,比如当事人提供的检材有问题或鉴定程序违法的,一般是以第二次的结论为最终结论的。

对笔迹鉴定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抄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袭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申请笔迹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专;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笔迹鉴定机构只对鉴定的结果负法律责任,不会因为当事人不认可笔记鉴定结论,这份笔迹鉴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没有任何证据的话,其实重新申请鉴定的结果,可能跟第1次的鉴定结论都是一样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我国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只要是进入到我国的诉讼程序中的,此时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理的时候,当事人都是要递交相关的证据的,对于书证这类证据来说,此时是可以申请相关的笔迹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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