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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前调查缓刑的依据是什么

判前调查缓刑的依据是什么

司法界的工作人员肯定都是围绕着当前的案情在调查的,在这其中所有必要的调查程序全部都是对案件的宣判有用的。当被告方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要帮其争取缓刑的这种辩护意见以后,正式宣判之前法院会委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调查,那可能很多人也比较关注判前调查缓刑的依据是什么?

一、判前调查缓刑的依据是什么

司法局调查是接受法院委托进行适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

司法局调查是因为法院认为有可能判处缓刑。但有调查不代表一定缓刑。如果经调查认定不宜社区矫正,或者法院之后认定不符合缓刑条件,就不会判处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二、缓刑期间要注意什么?

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三、什么叫做缓刑?

缓刑,又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具有以下特点:

1、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2、对被告人暂不处以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执行具体刑罚。

3、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

由此可见,判前调查缓刑也是一种必要的程序之一的。因为法院也要确认当事人是能够适用于社区矫正的,而且结合着当前的案情才有可能会宣判缓刑,在缓刑之前进行的调查不一定就绝对是会判处缓刑的。法庭作出缓刑的这一判决结果的时候也是非常的谨慎的,有的时候结合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的时候就算情有可原也都不一定能争取到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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