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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主动调查证据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刑法上的定罪量刑都要讲究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而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客观方面。而与客观方面相挂钩的就是证据,证据在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都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所以法官在审判的时候特别注重证据的作用,而且大多数法官为了准确定罪量刑会采取调取证据的措施,但是有些人就疑惑,他们的依据是?在此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法官主动调查证据法律依据的资料,方便大家理解。

法官主动调查证据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法官调取证据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二、什么情形下法官可以调取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的意思,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由于民事诉讼贯彻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因此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提出,当事人收集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提出,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宜依职权主动收集。主动收集将违背当事人平等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因此应当对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进行限制,对《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加以限制。 依照《证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一类情形是指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此时案件汉方本身的实体利益争议已不是唯一的调查重点,为了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实,作出相应处理。第二类情形所涉及的事项与实体争议无关但关系诉讼的讲行,为了使诉讼程序能够正确合法地进行下去,在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有关事项,收集相关的程序方面的证据。

法官主动调查证据法律依据来自与我国的法律条文,和具体法律规定。法律主动调查证据是为了能够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所以法官在调查证据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法律调查,否则就是知法犯法,让罪犯逍遥法外,让人民的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