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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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财物罪辩护词有自首的情形可以减刑吗?

损毁财物罪辩护词有自首的情形可以减刑吗?

一、损毁财物罪辩护词有自首的情形可以减刑吗?

辩护词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刑,自首是犯罪分子在犯罪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服法的行为。构成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

2、必须是犯罪人自动交待自己的罪行;

3、必须是自愿认罪服法。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实施犯罪行为后出逃,但在有关机关追捕未获的情况下自动投案,并如实陈述罪行,且没有再次逃避司法机关侦查、预审和审判的行为,说明他已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惩处,也意味着他终止了因自己犯罪行为而造成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自行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可以被认定为自首,司法机关可给予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决定。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综合上面所说的,损毁财物的行为是会让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如果在犯了错了之后而选择自首,那么法院是可以减轻相应的刑期,因此,在写辩护词时就需要把辩护的理由和辩护的意思注明清楚,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