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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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玩忽职守罪客观因素有什么?

一、构成玩忽职守罪客观因素有什么?

构成玩忽职守罪客观因素有什么?

(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3)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

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因素包括客观要件的客体表现,认定玩忽职守罪,要考虑玩忽职守和工作失误之间的差别,玩忽职守罪是刑事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工作失误只是过失行为,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财产受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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